某房地产公司将一处小区的电力低压外网工程承包给某电力设备公司施工,合同总价为368万元。案涉工程在完工之后,房地产公司收到物业的反馈,说在使用过程出现发热、电能损耗超出范围等现象。
房地产公司就此事发函告知电力设备公司前来维修,然而电力设备公司以不属于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维修,房地产公司无奈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地产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华碧对涉案工程电缆质量是否合格,如不合格的维修、更换费用进行鉴定。
随后,华碧出具鉴定意见:取样的WDZ-YJY4*185+1*70电缆护套氟含量、护套卤酸气体含量、绝缘热收缩、PH值、电导率、绝缘最薄处厚度、电缆单根垂直燃烧试验、烟密度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该电缆绝缘热延伸试验-载荷下伸长率、绝缘热延伸试验-冷却后伸长率、导体电阻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取样的WDZ-YJY4*240+1*120电缆护套氟含量、护套卤酸气体含量、电缆绝缘收缩、PH值、电导率、电缆绝缘最薄处厚、绝缘载荷下伸长率、绝缘冷却后伸长率、单根垂直燃烧、烟密度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该电缆导体电阻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取样的WDN-YJY4*70+1*35电缆耐电压(4h)、护套氟含量、护套卤酸气体含量、电缆绝缘收缩、PH值、电导率、电缆绝缘最薄处厚、烟密度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该电缆绝缘载荷下伸长率、绝缘冷却后伸长率、导体电阻、耐火性能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涉案电缆存在的质量问题是电缆本身原有的,与使用无关。涉案工程电缆维修及更换新电缆的费用为人民币279万元。
法院采信了华碧的鉴定意见。
法院认为,本案中,电力设备公司作为施工企业应当对涉案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尚在质保期内,电力设备公司应当对其施工的工程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涉案工程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显示,使用的电缆存在质量问题,房地产公司向电力设备公司提出维修,但对方拒绝履行其维修义务,故房地产公司主张其承担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如下:
一、电力设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房地产公司支付电缆维修费279万元;
二、电力设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房地产公司支付相关鉴定费用;
三、电力设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房地产公司支付相关检测费用以及物流费用;
四、电力设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保全费5千元;
五、反诉被告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反诉原告电力设备公司质保金28万元;
六、驳回房地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电力设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