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钟华 通讯员吴汉君
不久前,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肇事货车的实际车主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向在这起事故中受伤致残的男子聂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45.9万余元。聂某通过两次起诉,获得法院支持的赔偿总额共计164.3万余元。
第一次起诉获赔18.4万元
2017年5月26日晚上7时50分,在雒容镇盘古村白合屯的一片空地上,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碰刮电缆线,导致电缆线垂落。大约两分钟后,聂某乘坐唐某驾驶的电动车经过,碰刮到垂落的电缆线跌倒受伤。
经交警调查认定,唐某、聂某在这起事故中无责任,自卸货车驾驶员周某负全部责任。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南宁的一家运输公司,在保险公司购有交强险及3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车实际车主系卢某、李某,周某是卢、李雇请的司机。
事发当日,颅脑严重受伤的聂某被送到医院治疗,至同年8月8日共83天,支出了大笔医疗费。
因难以承担高额的治疗费,2017年8月8日,聂某向鱼峰法院起诉,要求周某等赔付医疗费。同年12月4日,法院作出判决:扣除卢某、李某垫付的7万元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1万元后,保险公司还要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度内赔付给聂某医疗费10.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
二次起诉索赔近150万元
第一次起诉获赔后,聂某又住院治疗了197天,支出医疗费近10万元。经聂的妻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聂的伤残程度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了评定。鉴定意见显示:聂某本次损伤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2018年4月12日,聂某第二次向鱼峰法院起诉,以周某、李某、卢某,以及肇事货车所登记的运输公司、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李某、卢某、运输公司连带赔偿136.3万余元,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的保险限额内承担上述费用。法院于今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诉讼过程中,聂某变更索赔总额为149.2万余元。
判责任方赔偿145.9万元
法院审理后确认,由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聂某在本次事故中产生的损失依法应当获得赔偿。法院依法确定聂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5.9万余元。
卢某、李某是周某的雇主,周驾驶车辆发生本次事故是履行职务行为,周的过错所导致聂某的损失,应由卢、李承担。卢、李与车辆所登记的运输公司之间,应为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聂某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前不久,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聂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0.5万余元;卢某、李某赔偿给聂某各项损失115.4万余元;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对卢某、李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上述判决已生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