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通过拒不认罪来逃脱法律制裁,结果在大量交错印证的证据面前,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零口供”盗窃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同时责令其退赔未追缴的赃物或折价款1.3万元。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有轨电车工地电缆线不翼而飞
2018年2月9日晚,苏州市高新区有轨电车二号线工地,巡查员例行检查时发现有一段路段窨井内的电缆线不见了。
而他当天上午巡查时,电缆线还是完好的,遂很快报警。警方在电缆线断口处提取到生物检材,经比对,曾因盗窃电缆线、赌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李某有重大嫌疑。
被抓捕到案后,他一直作无罪供述。之后,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拒不认罪。经查明,从被盗电缆线的断头处获取的DNA与提取的被告人李某的DNA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再经过一系列相关排查,排除了人为误触电缆线情形,也排除了还有他人同时盗窃该电缆线的可能。
被告种种辩解均不符合实际
此外,被告人李某辩解没有到过案发地通安路段、不认识案发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据了解,现场监控录像截图显示,案发时段被告人李某出没于通安路段,且手机登录数据也证明,2018年2月6日至2月9日期间,被告人使用的手机于傍晚、深夜通宵登录,并长时间逗留移动于案发地附近位置,而其租住地至事发地则距离16公里之远。
“其实他在苏州生活已经七八年了。”据承办法官介绍,2010年时,被告人李某曾在苏州平江区一处出租屋内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到2013年5月份,他又因盗窃电缆线被行政拘留十日。“这次案发时,被告人已经在与案发地相邻的镇上居住两年之久,其对案发地不认识的供述不符合实际。”
针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住处查获的,疑是作案工具的美工刀和刀片、大力钳。被告人李某辩称,系其跟随老板打工做广告牌使用的工具,但对跟随打工的老板又称没有联系方式,在何处做的广告牌也称不知道,故其辩解没有真实性。
法院还查明,被窃有轨电车2号线地下铺设的尚未交付使用的电缆线42米,价值1.3万元。
“零口供”并非完全没有口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被告人李某有盗窃电缆线的劣迹,且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同时责令其退赔未追缴的赃物或折价款1.3万元的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所谓的“零口供”,并非完全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此时,根据直接载明犯罪信息的书证、物证,对被告人定罪显得尤为关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