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某,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曾犯强奸罪和盗窃罪。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盘锦市大洼区看守所。
勾某某,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盘锦市大洼区看守所。
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25日期间,倪某某驾驶车牌号CDJ131号哈飞牌银色面包车在路灯关闭后,先后20多次来到中华路榆树路段东、西两侧,中华路王家路段西侧,使用随身携带的紧线器、钳子等工具将该路段路灯灯杆之间型号为国标5*35毫米铜制电缆线抽出并剪成段。每个路灯杆之间电缆线长度45米,被告人倪某某所盗电缆线总长度1935米,其中:2016年225米,2017年630米,2018年1080米。
经盘锦市大洼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国标5*35毫米铜制电缆线平均价格:2016年46.50元/米,2017年60.6元/米,2018年70元/米,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4241元。
2018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将倪某某抓获。经搜查后,把停放在倪某某家院内的辽LCDJ1**面包车及车厢内74根、长度约110厘米的电缆线,倪某某盗窃时使用的剥线机一台,紧线器二个,钳子二把,剪子三把,扳手一把,拉线器一台,撬棍一根,铁棍一根,钢丝绳等工具予以扣押。2018年8月13日,将74根、长度1.1米的电缆线发还被害单位盘锦公路直属养护所范某某。
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倪某某来到临港经济区松花路、天山街路口及瑞丽路、乐山街路口,分三次盗走交通指示灯电瓶四块、太阳能板四块、交通指示灯灯头四个。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392元。
2017年至2018年5月期间,勾某某先后多次在其盘锦市大洼区田家镇马圈子村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收购倪某某所盗带皮电缆线500余斤、接头铜丝20余斤,价值人民币12026.42元。国标5*35毫米长度为110厘米铜制电缆线,带皮重量为1628.8克、剥皮后的重量为1317.3克。
2018年5月25日,勾某某被抓获。
2018年12月28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倪某某刑期从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被告人勾某某刑期从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二被告人罚金均已缴纳)。
三、涉案作案工具:辽CDJ1**面包车一辆、剥线机一台,紧线器二个,钳子二把,剪绳剪子三把,扳手一把,拉线器一台,铁棍一根,撬棍一根,钢丝绳依法没收;其中,未移交的辽CDJ1**面包车一辆、剥线机一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